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1179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沭陽縣人,住沭陽縣**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賭博,于2019年1月1日被沭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壹仟玖佰元。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沈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時許,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駕駛蘇N6****小型轎車(附載吳某某)行駛至家門口時與黃某某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沈某某駕駛蘇N6****小型轎車(附載吳某某、劉某某)行駛至沭陽縣塘溝鎮(zhèn)盧圩村黃某某家門前,與黃某某發(fā)生糾紛,塘溝派出所處警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沈某某、劉某某(另案處理)有酒駕嫌疑,后移交交警四中隊處理,經(jīng)呼氣酒精測試,沈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49mg/100ml。經(jīng)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送檢的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2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對其行為進行了辯解,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diào)取、出具的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管理信息查詢記錄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王某某、吳某某、黃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沭陽縣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沈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濤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件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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