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1135號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24196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蘇州市吳某某**鎮(zhèn)**村**塢**號。被告人沈某甲曾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于2013年5月15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4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13時30分許,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四輪電動車輛,在蘇州市吳某某東山鎮(zhèn)大咀山加油站附近行駛時,撞上被害人陳某某所駕牌號為滬C3****的小型轎車,致兩車損壞。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沈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鑒定,被告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32mg/100ml;無號牌四輪電動車輛系機動車;滬C3****車損價值人民幣2700元,無號牌四輪電動車輛車損價值人民幣29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甲明知他人報警,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沈某甲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某甲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沈某乙、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處警視頻、抓獲及提取血樣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淑蓉
檢察官助理:韓蘇佳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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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沈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3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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