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公訴刑訴〔2019〕762號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6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眾,非中共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無固定工作,住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未經金融機構批準,從2014年3月開始至2019年1月期間,在其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家中組織會值為1000元和500元的民間“互助會”4班,并在2019年1月份全部發(fā)生倒會。經福州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行商定程序審計認定4班“互助會”被告人沈某某共向眾多村民吸收加會款人民幣2525859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造成眾多參會員合計損失加會款6473660元,非法獲取會首款差額221070元。
一、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在其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家中組織了一班會值1000元,會員121名(含會首)民間“互助會”,并在家中組織該班“互助會”標會及收取會款事宜。該班“互助會”約定從2014年3月5日開始標會,到2019年7月20日結束,但該班“互助會”經營至2019年1月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該班“互助會”發(fā)生倒會,致使14名未標會會員每名損失加會款81450元。在該班互助會經營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會款總額11053270元,收取120名會員的會首款合計120000元,非法獲取會首款盈利所得39550元。
二、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家中組織了一班會值1000元,會員111名(含會首)民間“互助會”,并在家中組織該班“互助會”標會及收取會款事宜。該班“互助會”約定從2016年1月2日開始標會,到2019年9月20日結束,但該班“互助會”經營至2019年1月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該班“互助會”發(fā)生倒會,致使27名未標會會員每名損失加會款64140元。在該班互助會經營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會款總額7865040元,收取110名會員的會首款合計110000元,非法獲取會首款盈利所得46860元。
三、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家中組織了一班會值1000元,會員126名(含會首)民間“互助會”,并在家中組織該班“互助會”標會及收取會款事宜。該班“互助會”約定從2017年2月10日開始標會,到2020年12月20日結束,但該班“互助會”經營至2019年1月10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該班“互助會”發(fā)生倒會,致使71名未標會會員每名損失加會款41280元。在該班互助會經營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會款總額5520170元,收取125名會員的會首款合計125000元,非法獲取會首款盈利所得84720元。
四、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家中組織了一班會值500元,會員114名(含會首)民間“互助會”,并在家中組織該班“互助會”標會及收取會款事宜。該班“互助會”約定從2018年4月15日開始標會,到2022年4月30日結束,但該班“互助會”經營至2019年1月15日,由于沈某某逃匿,造成該班“互助會”發(fā)生倒會,致使95名未標會會員每名損失加會款7060元。在該班互助會經營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共吸收加會款總額820115元,收取113名會員的會首款合計56500元,非法獲取會首款盈利所得49940元。
2019年9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沈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寶山路附近被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抓獲經過、民間互助會會約等;
2.被害人陳某某、陳某甲等34人的陳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福州閩航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行商定程序報告;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利用民間互助會形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人民幣25258595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陳明旺
????????????????????????????????檢察官助理:高永秀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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