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營鲅檢公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881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營口市人,現住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營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23日被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營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駕駛遼H****1號銀色現代轎車沿鲅魚圈區(qū)熊岳鎮(zhèn)站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熊岳萃華金店門前時,與牛某某駕駛遼H****0號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沙某某駕車逃逸至熊岳金禾家園小區(qū)門口時,被熊岳城公安派出所民警抓獲后移交至鲅魚圈區(qū)交通警察大隊。經營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沙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2.9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傅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檢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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