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山檢一部刑訴〔2021〕92號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111975********,回族,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務工,住聊城市東昌府區(qū)**花園小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沙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泰安市環(huán)山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同向行駛在前的宋某甲、宋某乙駕駛的共享電動車相撞,致宋某甲、宋某乙受輕傷。經(jīng)認定,沙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9.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被告人沙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沙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到案證明等;2.被害人陳述:宋某甲、宋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執(zhí)法視音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沙某某有立功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芳
檢察官助理:米梁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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