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65292419XXXXXX0035,個體勞動者,本科文化程度,戶籍地新疆沙雅縣沙雅鎮(zhèn)XX小區(qū)XX號樓XX單元XXX室,現(xiàn)住戶籍地,無前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險罪被沙雅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020年3月12日被沙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沙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06日18時25分許,被告人李XX酒后駕駛新NXXXXX號牌小型轎車,沿沙雅縣上海路行駛至嘉興小學前道路時與相向而來的吾XX駕駛的新NXXXXX號出租車相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沙雅縣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6529242019178號意見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8】毒檢字第7996號鑒定意見結(jié)論李XX血液中檢測酒精含量為16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刑事技術(shù)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XX二個月二十五日拘役,并處5500元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XX現(xiàn)住沙雅縣沙雅鎮(zhèn)XX小區(qū)XX號樓XX單元XX室,聯(lián)系電話131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67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其他材料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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