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一部刑訴〔2021〕86號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蒼南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12月底期間,被告人洪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閑聊軟件建立賭博群,該群成員利用“一起溫州麻將”APP內(nèi)的“靈溪臺炮”麻將在閑聊群內(nèi)開設房間賭博,被告人洪某甲從中抽取頭薪4萬余元。期間該閑聊賭博群參賭人次達200人次以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立案決定書、閑聊交易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蘇某某、陳某某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手機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洪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甲通過網(wǎng)絡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紫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取保候?qū)徳诩?/span>
2.電子卷宗文書卷一卷、證據(jù)卷一卷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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