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二部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13199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里**號**室(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號)。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詐騙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洪某某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微信上發(fā)布可以代購口罩的信息,騙取被害人秦某甲2020年2月12日、13日在本市荔灣區(qū)家中共微信轉賬人民幣5400元購買口罩。被告人洪某某收款后并未實際尋找貨源,而將詐騙款項用于個人揮霍,并以不回微信、不聽電話等方式逃避被害人的催款。
2、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洪某某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秦某乙2020年2月11日至13日微信轉賬人民幣11330元、支付寶轉賬人民幣7700元購買口罩,得手后,被告人洪某某將詐騙款項用于個人揮霍。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洪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照片、銀行卡照片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
3.被害人秦某甲、秦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少蘭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現(xiàn)羈押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6張。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詳見扣押清單)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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