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團檢一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1198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團風縣,現住湖北省團風縣**鄉(xiāng)**村**號。因尋釁滋事,于2018年12月7日被團風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團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洪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11989********,漢族,中專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團風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團風縣**鄉(xiāng)**村**號,現住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棟**單元**室。因尋釁滋事,于2018年12月7日被團風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團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團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同戴某甲、戴某乙(以上兩人均已判決)等人在團風縣**鎮(zhèn)**KTV**包廂消費,期間戴某甲酒后誤入**包廂,拉著余某某的妻子傅某某跳舞,余某某因此事與戴某甲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肢體沖突,隨后戴某甲回到**包廂。洪某甲、洪某乙和戴某乙得知戴某甲被打的情況后,便與戴某甲一同前往**包廂討要說法,隨后雙方再次發(fā)生沖突,洪某甲、戴某甲對余某某等人進行毆打,后雙方被拉開,戴某甲等人被推出包廂,戴某乙、洪某乙等人在包廂外拉住包廂門,戴某甲在包廂外用啤酒瓶將包廂門上的玻璃砸破,傅某某在包廂內擋住包廂門時眼部被砸傷。經法醫(yī)鑒定,傅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余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2.證人賈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證言;3.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的陳述;4.團風正昂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7.同案人戴某甲、戴某乙的供述;8.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琳莉
檢察官助理:童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團風縣**鄉(xiāng)**村**號,聯(lián)系電話1592628****;被告人洪某乙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720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6.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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