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單位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9****,單位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昌江縣)**鎮(zhèn)**村,法定代表人黃某甲。
訴訟代表人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系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人黃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1195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出生地廣東省徐聞縣,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縣**鎮(zhèn)**大道**有限公司宿舍**棟**號,現(xiàn)住海南省??谑?*路**小區(qū)**期**棟。因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經(jīng)本院決定,以無社會危險性,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任躍進,北京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童偉華,海南海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甲(曾用名謝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5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邁縣,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大道**小區(qū)**號別墅,現(xiàn)住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大道**小區(qū)**號。因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和裕,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邁縣,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203196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區(qū)**棟**號,現(xiàn)住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澄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澄邁縣公安局以被告單位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乙、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單位的值班律師、被告人的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一次(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被告單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中旬,被告單位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因資金緊缺,為牟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告人黃某乙決定,委托被告人謝某甲將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區(qū)**村**地段{土地證號為:**國用(2012)第****號}的3500平米的空地進行轉(zhuǎn)讓,雙方約定將土地以人民幣57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由謝某甲來幫忙賣掉,轉(zhuǎn)讓土地款項可以一邊賣,一邊結(jié)清。事后,被告人謝某甲找被告人莊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幫忙出售土地,由周某某負責制作土地銷售使用的規(guī)劃圖紙、《宅基地出讓》憑證、收據(jù)憑證等文書,謝某甲、莊某某負責尋找客戶購買土地。2014年至2017年期間,謝某甲伙同莊某某、周某某分別與羅某某、唐某某、陸某某、馮某某等人簽訂《宅基地出讓》合同,非法轉(zhuǎn)讓土地面積共計3016.7平方米(4.5畝),受讓人羅某某、唐某某、陸某某等人也陸續(xù)在其購得的工業(yè)用地上蓋房屋。謝某甲收到土地款后,將570萬元陸續(xù)匯給黃某乙,黃某乙再轉(zhuǎn)到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下,為單位謀取利益,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非法獲利570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乙、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分別向澄邁縣公安局主動投案并全部退繳贓款57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公司資料、關(guān)于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有關(guān)情況的復函、宅基地出讓、收據(jù)、地契憑據(jù)、銀行存取款單、資金往來明細等;
2.證人證言:證人邱某甲、邱某乙、王某某、黃某丙、吳某某、鄭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乙、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現(xiàn)場圖及辨認筆錄等。
本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乙、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海南昌江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乙作為公司直接負責人員伙同被告人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非法獲利570萬,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乙作為公司直接負責人員伙同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乙作為公司直接負責人員伙同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澄邁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徐娜娜
檢察官助理:鄧仕琨
書 記 員:徐晶晶
2020 年 1 月21 日
附:1.被告人黃某乙、謝某甲、莊某某、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6份;
3.本案公安卷6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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