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封檢二部刑訴〔2020〕408號
被告人溫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71982XXXXXXXX,漢族,高中畢業(yè),中共黨員,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X鄉(xiāng)XXX村成功路593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溫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16時10分許,被告人溫XX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3.1mg/100ml)駕駛豫GXXXXX號小型轎車,沿黃河大堤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封某某荊隆宮鄉(xiāng)南大工村路口處時,與衡XX駕駛四輪拖拉機沿大堤南側(cè)生產(chǎn)路由南向北通過上述地點時相撞,造成衡道平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溫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涉嫌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溫XX的照片、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藱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衡XX、溫X國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溫XX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溫國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溫XX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溫XX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嫌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應(yīng)認定為坦白,對其應(yīng)當(dā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溫XX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郜時軍
檢察官助理:張海晨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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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換押證、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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