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文檢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211021197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陽市文某某**鎮(zhèn)**街****,現(xiàn)住址:遼陽市文某某**鎮(zhèn)**街****。2017年6月13日因危險駕駛罪被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遼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遼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時許,在遼陽市文某某小屯鎮(zhèn)政府西側50處附近路口,被告人溫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遼K****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至事故地點向南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代某某駕駛遼K****6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民警進行現(xiàn)場勘查,溫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代某某無責任。經(jīng)遼陽襄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遼襄鑒[2020]檢驗鑒字第1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溫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71.75mg/100ml。
被告人溫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現(xiàn)場等待警察到達現(xiàn)場。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溫某某于立案當天得到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溫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溫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洋
檢察官助理:張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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