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信檢二部刑訴〔2019〕603號
被告人溫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1196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鎮(zhèn)**院**號,現(xiàn)住址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鎮(zhèn)**街**號,因犯容留賣淫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溫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至9月21日期間,被告人溫某某多次容留賣淫女呂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在其位于信宜市**鎮(zhèn)**街**樓房間內(nèi)賣淫,并從中收取每次15元的“床鋪費”。溫某某共從中獲利約1500元。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溫某某的店鋪二樓房間內(nèi)當場查處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呂某某、盧某某、陳某某、謝某某等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賣淫婦女呂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及嫖娼男子陳某某、謝某某等人的證言;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多次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軍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溫某某現(xiàn)羈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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