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曲檢未檢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435198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住**鄉(xiāng)**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1時27分許,被告人游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大牙線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曲周縣侯村鎮(zhèn)**村南路段時,與對向由南向北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的曲周縣**鎮(zhèn)**村袁某某正面相撞,造成袁某某受傷、后于事發(fā)當日死亡,兩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游某某棄車逃逸,讓其妻子蘇某某頂替駕駛員身份,至2020年4月10日游某某承認其為肇事車輛駕駛者。邯鄲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曲周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游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前科證明、到案證明、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河北省曲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清雪
檢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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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曲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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