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一部刑訴〔2020〕Z384號
被告人湛國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0426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鎮(zhèn)**家屬院**號平房。無前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湛國強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湛國強虛構事實,向被害人湛某某謊稱合伙承包小區(qū)燃氣管道工程,以交保證金、工地前期費用、送禮等為由向被害人湛某某要錢。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害人湛某某分別在赤峰市紅山區(qū),多次以現金及微信轉賬的方式交給被告人湛國強人民幣共計71000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湛國強虛構事實,向被害人連某某謊稱合伙承包小區(qū)燃氣管道工程,以合伙投資及借款為由向被害人連某某索要人民幣40000元,被害人連某某在赤峰市紅山區(qū)步行街建設銀行向被告人湛國強轉賬人民幣36400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湛國強虛構事實,向被害人張某某謊稱承包工程需要用錢,用被害人張某某的信用卡先后透支人民幣10000元,后被告人湛國強又謊稱可以為被害人張某某安排富龍熱力的工作,將這筆錢用于辦理工作。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湛國強再次謊稱辦理工作需要用錢,被害人張某某在赤峰市紅山區(qū)家中通過微信轉給被告人湛國強人民幣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湛國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湛國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合計1194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湛國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湛國強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湛國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強
檢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湛國強現羈押于赤峰市紅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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