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11968********,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滎陽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于2018年11月23日被滎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11967********,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滎陽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于2018年11月23日被滎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11962********,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滎陽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于2018年11月23日被滎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滎陽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攜帶捕獵工具在滎陽市**鎮(zhèn)**村村口南北路非法狩獵,用禁獵工具氣槍、槍支式彈弓、鋼珠、探照燈捕獲1只斑鳩。鄭州市森林公安局林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書顯示鳥類樣本為朱頸斑鳩,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供述; 2.鑒定意見;3.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辨認筆錄、河南省林業(yè)廳文件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危害后果、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被告人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單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青山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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