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城區(qū)**小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6.243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8年,潘某某以幫助辦理教師資格證為由,騙取王某某7430元。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以幫助辦理培訓機構教育許可證為由,騙取任某某2萬元。
2019年9月28日,潘某某以其父親出車禍急需用錢為由,騙取郭某某1.5萬元。
2019年9月29日,潘某某以幫助辦理培訓機構教育許可證為由,騙取程某某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陳述;視聽資料;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申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羈押于蘭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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