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馬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潘文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681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貴溪市**鎮(zhèn)**村**組**號,現住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路**號樓**單元。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奸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馬尾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馬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文成涉嫌強奸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潘文成與被害人馬某某開始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并租住在馬尾區(qū)**小區(qū)。2019年10月份,馬某某因潘文成參與網絡賭博借了網絡貸款,經常向她要錢等原因鬧分手。2019年12月15日,馬某某與被告人潘文成正式分手,并搬出二人租住的**小區(qū)**室,租住到**小區(qū)**室。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7月,被告人潘文成為達到與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的目的,利用之前偷拍的馬某某裸照及其懷孕B超照片作為威脅,在馬某某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于馬尾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室等地強行與被害人馬某某共發(fā)生性行為46次,期間,馬某某于2020年7月再次懷孕。同時,被告人潘文成同樣以馬某某的裸照及懷孕B超彩超照片作為威脅,向被害人馬某某勒索人民幣3448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潘文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動到馬尾區(qū)公安局快安派出所配合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登記信息、調取證據清單、馬尾區(qū)醫(yī)院費用記錄、福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醫(yī)院CT檢查報告單、馬尾區(qū)公安局馬公尿檢字【2020】第0036號現場檢測報告書、提取筆錄、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微信轉賬記錄、房屋租賃合同、扣押清單;
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潘某甲、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潘文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閩中證[2020]數鑒字第18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人體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通話錄音。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文成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并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金額344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文成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旭
檢察官助理:薛海燕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文成現被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被害人馬某某,聯系方式:1472684****;
4.證據材料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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