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水檢刑訴〔2021〕5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21197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水城縣,住水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10月26日被水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1日被水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21196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水城縣,住水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10月28日被水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1日被水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水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9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嚴某甲、潘某某伙同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找到無力償還高額利息債務的蔡某某并將其控制,后嚴某甲、潘某某等人強行將蔡某某帶至潘某某的**寄賣行辦公室內、蔡某某位于六盤水市鐘山區(qū)**社區(qū)的家中、六盤水市鐘山區(qū)**公園內“**”度假村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40余小時。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嚴某甲、潘某某、趙某某等人對蔡某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借款合同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嚴某乙等證人證言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六盤水市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律
???????????????????????????????????????????????檢察官助理?何小冬 ?????????????????????????????????????????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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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嚴某甲現被取保候審,潘某某聯(lián)系方式1588*******,嚴某甲聯(lián)系方式17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十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