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122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隊**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1月22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4時許,連某某、張某乙(二人另案處理)經(jīng)商策后,攜帶液壓剪等作案工具,駕駛一輛摩托車到博羅縣**街道**村委會**公寓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被害人張某丙停放在該處的黑色易鷹牌鬼火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646元)和一輛紅色男裝125摩托車(因未找到被害人,無法做鑒定)偷走。期間張某乙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潘某某、張某甲前來支援,由潘某某、張某甲駕駛一輛摩托車達到現(xiàn)場,一起將涉案車輛開離現(xiàn)場。破案發(fā)后,易鷹牌黑色鬼火摩托車繳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張某丙,另一輛紅色男裝125摩托車未能繳回。同年10月15日凌晨1時許,公安民警在博羅縣**街道**村委會附近將正準備實施盜竊的潘某某、張某甲與張某乙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潘某某、張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潘某某、張某甲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告知書》1份。
5.證據(jù)開示清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