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216號?
被告單位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532****,單位地址:云南省紅河州個舊市**鄉(xiāng)**村委會**村小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訴訟代表人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被告單位職工,聯(lián)系方式:?1398736****。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東陽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71********,漢族,高中文化,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紅河州建水縣**小區(qū)。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被紅河州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黑龍江省雞東縣人,身份證號碼2303211977********,漢族,高中文化,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石料場現(xiàn)場負責人,住建水縣**小區(qū)**期**棟**號。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被紅河州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紅河州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退回紅河州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同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單位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在個舊市保和鄉(xiāng)木花果村委會老新寨設臨時取料點,進行石料開采。被告人潘某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作為該臨時取料點直接負責人,在審批范圍外超范圍占用林地進行石料開采,致使林地遭到毀壞。經(jīng)紅河紅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在老新寨臨時取料點的施工總面積為114.72畝,其中超范圍開采占用林地面積42.39畝,地類為灌木林地,林種為防護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張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證言;
3.林地林木司法鑒定意見書;
4.勘驗、辨認筆錄;
5.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個舊**砂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力
檢察官助理:王慶宜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項: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建水縣**小區(qū),聯(lián)系電話:185931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建水縣**小區(qū)**期**棟**號,聯(lián)系電話:1340104****。
2、隨案移送本案偵查卷宗5冊、《量刑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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