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一部刑訴〔2021〕360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04199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路**號。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甌海區(qū)**街道**村**超市門口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綠和尚鸚鵡一只,后一直飼養(yǎng)在家中。經鑒定,上述鸚鵡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和尚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甌海區(qū)**街道**路**號被告人王某某住所附近以人民幣273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王某某處購買四只綠和尚鸚鵡幼鳥、一只藍和尚鸚鵡幼鳥及一些鳥糧,其中綠和尚鸚鵡幼鳥450元一只,藍和尚鸚鵡900元一只。經鑒定上述鸚鵡均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和尚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2019年8月1日10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將上述藍和尚鸚鵡幼鳥以人民幣965元的價格出售給董某某(不起訴);將上述一只綠和尚鸚鵡幼鳥同董某某持有的綠和尚鸚鵡調換,后董某某在飼養(yǎng)過程中上述綠和尚鸚鵡自行飛走,并將藍和尚鸚鵡放飛。經鑒定,從董某某處換得的綠和尚鸚鵡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和尚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2019年8月4日12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區(qū)雙嶼高速路口將上述綠和尚鸚鵡幼鳥一只以人民幣450元的價格出售給徐某某(另案處理);將上述綠和尚鸚鵡一只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給余某某(另案處理),后一同將上述鸚鵡交給徐某某帶回青田縣。
2019年8月9日19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區(qū)**街道**小區(qū)門口將上述綠和尚鸚鵡幼鳥一只以人民幣550元的價格出售給葉某某(不起訴),后葉某某在飼養(yǎng)過程中該綠和尚鸚鵡飛走。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應余某某要求幫忙從臺州人“獨某某”處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購買小太陽鸚鵡二只,“獨某某”將鸚鵡以快遞方式直接寄至青田縣給余某某,后余某某在飼養(yǎng)過程中該二只小太陽鸚鵡飛走。經鑒定,該二只小太陽鸚鵡為鳥綱鸚形鸚鵡科小錐尾鸚鵡屬物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王義在本區(qū)**街道**大道**市場**機械店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幫楊某某(不起訴)從譚某某(不起訴)處購買小太陽鸚鵡二只,楊某某飼養(yǎng)一段時間后將上述二只小太陽鸚鵡放飛。經鑒定,其中一只鸚鵡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小錐尾鸚鵡屬物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2020年4月2日11時許,公安機關在甌海區(qū)婁橋街道**錦園**棟**室抓獲被告人潘某某,并在其家中查獲兩只和尚鸚鵡、二只小太陽鸚鵡。經鑒定,該二只和尚鸚鵡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和尚鸚鵡;二只小太陽鸚鵡為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小錐尾鸚鵡物種,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書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人口信息、核查記錄表、情況說明;
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徐某某、余某某、葉某某、董某某、潘某某、池某某、譚某某、楊某某、郭某某的證言及證人沙某某、樊某某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人員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華南動物物種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涉案動物價值的說明;
7.檢查筆錄:搜查筆錄、電子證據(jù)提取筆錄;
8.電子數(shù)據(jù):轉賬記錄、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其中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梅秀娟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373633****、1508855****;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頁;
3.取保候審決定書貳頁;
4.隨案移送手機貳部(保管于溫州市涉案財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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