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內(nèi)容,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和朋友在大荔縣**路**段“**串串”喝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陜A****0號領克牌小型汽車從**路到**城西門,在**路西口被交警查獲。陜西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1.02mg/100ml。
認定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發(fā)、破案經(jīng)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連曉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芳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qū)徲谄浼抑芯幼 ?/span>
2.案卷3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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