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11975********,苗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縣,住**鎮(zhèn)**村**組**號。2013年1月1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4年8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惠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惠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我院?020年11月27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惠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飲酒后無準駕資格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惠水縣好花紅鎮(zhèn)方向往惠水縣城方向行駛。20時40分許,當車行駛至貴羅線(貴陽-羅甸)101省道48公里500米(小地名:陸坡路口)處時。該車前輪與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尾部右側(cè)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二人被送往惠水縣漣江醫(yī)院救治。民警現(xiàn)場勘查結(jié)束后,趕往惠水縣漣江醫(yī)院進行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潘某某有酒駕嫌疑。民警就在惠水縣漣江醫(yī)院委托醫(yī)務(wù)人員對潘某某進行血樣抽取,并將提取的血樣送至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檢驗鑒定。經(jīng)鑒定,送檢的潘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4.61mg/100mL?;菟h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證人路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黔名鑒【2020】毒鑒字第2026號;6.辨認筆錄:被告人潘某某對事故地點、事故車輛等的辨認;7.視聽資料:提取潘某某血樣的視聽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無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建成
???????????????????????????????????????????????檢察官助理?羅彩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qū)徲?/span>惠水縣**鎮(zhèn)**村**組**號家中;
2.潘某某抽血視聽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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