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百右檢刑訴【2020】143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6011982********,壯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街道辦事處**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潘某某飲酒后駕駛桂L****6小型轎車沿百色市右江區(qū)**路由**往**路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路與**路路口時,與由萬某某駕駛的贛B****E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鑒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7.29㎎/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勘驗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黃興萬
檢 察 員: 楊佳鈺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取保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27864****;
2.卷宗貳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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