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二部刑訴〔2020〕1061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4251987********,漢族,大學??莆幕?,務工,住山東省齊河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時04分許,被告人潘某某駕駛魯NU****號小型轎車沿余姚市陸埠鎮(zhèn)干溪新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干溪新村28幢樓下時,與停放在干溪新村28幢樓下的浙BH****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事故,趙某某報警。被告人潘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被民警查獲。民警在詢問情況時發(fā)現(xiàn)潘某某有涉嫌酒后駕車的嫌疑,在陸埠中隊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263mg/100ml,遂將其帶至余姚市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的潘某某血檢材中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24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jù)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302192019D2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潘某某與趙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了趙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警情卷宗、查獲經(jīng)過、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測試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通知書、機動車查詢結(jié)果、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諒解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估價單、情況說明、涉酒交通違法處罰查詢記錄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左某某、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錦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83584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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