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洪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澤檢刑一刑訴〔2020〕191號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3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貴州省貴陽市綏陽縣小關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盜竊,于2020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至9月16日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在洪某區(qū)多次以拉車門的方式盜取車內財物,竊取現金400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潘某某至洪某區(qū)潯河花苑東南角停車位,以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吳某某蘇KC****號轎車內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2.?2020年9月1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潘某某至洪某區(qū)潯河花苑東門內停車場,以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趙某某蘇H0****號轎車內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3.?2020年9月1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潘某某至洪某區(qū)盛世華庭小區(qū)東門停車位,以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邵某某蘇HW****號轎車內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4.?2020年9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潘某某至洪某區(qū)金鶯花園小區(qū)停車位,以拉車門的方式,先后進入被害人周某某蘇HJ****號轎車及被害人肖某某閩C3****轎車內實施盜竊,竊取現金4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邵某某等人陳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視頻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洪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萬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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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現羈押于洪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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