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銀檢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潘某甲,綽號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12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北海市鐵山港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9月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至6月22期間,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譚某某、張某甲、黃某某(均已判刑)經(jīng)合謀后,共同出資在北海市銀海區(qū)**村**號旁一臨時棚內開設以“撥龜子”為賭博方式的賭場供人賭博,并雇請“搖頭二”、“亞二”(姓名不詳,在逃)在賭場幫忙。賭場經(jīng)營期間,潘某甲負責租場地和望風,譚某某負責管錢,張某甲負責“作數(shù)”,黃某某負責“撥龜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該賭場賬面盈虧進出總額達人民幣94100元,潘某甲從賭場獲利人民幣1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書證;2.證人黃某某、張某甲、譚某某、張某乙、馮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甲為非法獲利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潘某甲與其同伙譚某某、張某甲、黃某某作為出資者、經(jīng)營者,在共同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具有坦白量刑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潘某甲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承賢
??????????????????????????????????檢察官助理:練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居住在:北海市**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訊問筆錄、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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