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灣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灣檢一部刑訴〔2020〕828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012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省**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昌市灣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261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市***區(qū)***園*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市**區(qū)**道**號*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兩名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兩名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日、16日、17日、19日、21日和7月3日、5日,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贛M**的五菱牌面包車至灣里區(qū)洗藥湖旁的天凈湖山莊,用鉗子等工具拆的方式,先后盜取樓內(nèi)鋁合金窗戶框架共計1811公斤,后以10元每公斤的價格賣給但某某,共賣得18110元,熊某某分得7665元,羅某某分得10445元。經(jīng)灣里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鋁合金門窗型材價值32888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贛M**的福特牌小轎車至灣里區(qū)巖泉山莊,盜取四臺格力牌分體空調(diào)內(nèi)外機和一臺格力牌柜式分體空調(diào)外機,后將盜得的空調(diào)以1100元的價格賣給二手大市場一收空調(diào)男子。經(jīng)灣里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空調(diào)價值1673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高新南大道億安達駕校門口被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羅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譜區(qū)城南大道城投康澤園小區(qū)1棟樓下馬路被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但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熊某某、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指認、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熊某某盜竊數(shù)額34561元,羅某某盜竊數(shù)額3288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熊某某有前科,可以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灣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倩倩
檢察官助理:洪福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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