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二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784198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福州**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路**號**座**單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5日0時25分許,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駕駛閩A8****小型客車從鼓樓區(qū)六一路鑫國色夜總會出發(fā),途徑六一北路、六一中路,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駛,于2020年7月5日0時36分許行駛至臺江區(qū)六一中路特藝城路口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樣乙醇含量為121.58mg/l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駕駛員交通違法記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含量呼氣檢測現(xiàn)場記錄、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曾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南方司鑒中心[2020]醇鑒字第11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20]毒鑒字第2020070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現(xiàn)場調查記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抽血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樣乙醇含量為121.58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榕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號**座**單元,聯(lián)系電話:186591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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