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二部刑訴〔2020〕142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3021945********,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熊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至S313線沅江市**鎮(zhèn)**村**組“**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熊某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為164.87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沅江市公安機關發(fā)破案報告及有關書證;2.證人張某某、何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送檢筆錄;6.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熊某某判處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靖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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