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2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三臺縣,現(xiàn)住三臺縣**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三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由三臺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9時許,被告人熊某某飲酒后駕駛川B1****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三臺縣昌德廣場往三臺縣馬家橋方向行駛,行駛至247國道1236KM+100M路段時,與侯某某駕駛的川B6****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濃度為228.6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已經(jīng)人民法院調(diào)解解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熊某某、侯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四川省鼎誠司法鑒定中心對熊某某血液酒精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5.勘驗、檢查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6.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玥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現(xiàn)住三臺縣**村**組**號;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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