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檢訴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02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村**號**室(戶籍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街**號)。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盜竊,于1996年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2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月1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和“小某某”、“黃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酒后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夢溪路畢加索酒吧因瑣事和劉某某、仲某某等人發(fā)生沖突。仲某某報警后,被告人熊某某和“小某某”、“黃某某”等人對劉某某、嚴某某、肖某某采用酒瓶砸、拳打腳踢等方式進行毆打,致劉某某、嚴某某、肖某某頭部受傷。經鑒定,肖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劉某某、嚴某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仲某某、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嚴某某、肖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鎮(zhèn)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7.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提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萬勵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5006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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