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云檢刑訴〔2020〕174號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021994********,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巷**號**樓**號,現住貴州省貴陽市經開區(qū)**路**樓**單元**號。因毆打本案被害人,于2019年12月23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決定處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熊某甲在貴陽市云巖區(qū)富水北路歡唱KTV門口,因行車問題與被害人喬某某發(fā)生糾紛,雙方進行互毆,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熊某甲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將被害人喬某某面部、頭部等部位打傷。經貴州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喬某某因損傷致面部6.8cm已縫合單個創(chuàng)口屬輕傷一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被害人就醫(yī)門診病歷及CT檢查報告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抓獲經過、證人黃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
5.鑒定意見:貴州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狈缸锸聦嵡宄?,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江紅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現被羈押于云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