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巢檢檢一刑訴〔2020〕871號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8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安徽省巢湖市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住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時14分許,被告人熊某甲駕駛皖******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601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線96.1公里處時,撞到同向前方左轉(zhuǎn)彎的鄭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造成鄭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熊某甲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熊某甲主動報案,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熊某甲一次性補償被害人鄭某某近親屬人民幣157000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熊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甲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熊某甲積極補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津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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