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1〕3號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9221989********,漢族,高中文化,群眾,樂某某**快遞員工,出生地四川省樂某某,戶籍所在地樂某某**路**號**幛**單元**樓**號,住址樂某某天**園**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樂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樂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從樂某某仲良中學帥鄉(xiāng)大道大門附近出發(fā)行至南湖國際小區(qū)外公交站臺時,因操作不當與??吭谧钣覀?cè)車道熊某乙駕駛的川M*****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劉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熊某甲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11.12mg/100ml。經(jīng)樂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熊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熊某乙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熊某甲支付劉某甲醫(yī)療費等費用13466.88元,另外賠償20000元,取得劉某甲諒解。劉某甲自愿放棄輕重傷鑒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等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1.12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甲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太平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跇纺衬?*園**區(qū);
2.案卷材料2冊,散頁證據(jù)1冊共37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