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高新檢刑訴〔2019〕285號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60121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無錢投標,想不通過招投標方式直接承接本村新農村建設的道路建設工程,遭被害人熊某乙的拒絕。為迫使熊某乙答應,2019年9月29日中午左右,被告人熊某甲持有事先準備好的一把黑色折疊跳刀到南昌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村委會熊某乙辦公室對熊某乙恐嚇。當晚,熊某甲打電話給熊某丙,表達不通過招投標方式承接工程的想法及“如果熊某乙不讓其承接工程,就殺掉熊某乙全家”,并直接給熊某乙發(fā)送恐嚇短信,還通過微信朋友圈繼續(xù)發(fā)布恐嚇熊某乙的言論,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熊某丁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熊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為謀私利,持兇器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黃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現關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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