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湖檢二部刑訴〔2020〕32804號
被告人熊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21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江西省南昌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縣**城**。2019年5月13日因毆打他人被南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9年10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19年5月30日因盜竊被南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甲伙同他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大道**超市內(nèi),竊得吉品金圣硬包香煙2條、灰色七匹狼牌軟包香煙2條、黃金葉牌金滿堂硬包香煙1條、玉溪牌初心硬包香煙1條、口味王檳榔10包、天生有范檳榔7包(共計價值人民幣1443元)及人民幣5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熊某乙、盧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甲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49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邱紅
檢察官:郭文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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