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南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牛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XX縣XX鎮(zhèn)XX村X組XX號。2014年8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9月12日刑滿釋放。2015年11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9年9月10日刑滿釋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盜竊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經(jīng)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于2020年2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時許,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小劉”(另案處理)、“小蘇”(另案處理)到哈爾濱市XX區(qū)XX街XX號XX藥房門前,將被害人朱某停在此處的宗申貨運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2,200元)盜走。贓物被牛某某同伙推走,牛某某不知贓物被如何處理。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XX區(qū)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牛某某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建議判處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明鳴
2020年3月2日
附:1.現(xiàn)被告人被羈押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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