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水河縣公訴刑訴〔2019〕51號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23196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清水河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清水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水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對被告人牛某某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清水河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時21分,被告人牛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清水河縣**鎮(zhèn)**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清水河縣陽光幼兒園門前,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兩車車輛受損,被告人牛某某受傷,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經提取被告人牛某某靜脈血液做酒精含量檢測,檢驗結果為294.17mg/100ml,達到醉酒濃度。被告人牛某某無證、不戴頭盔、醉酒后駕駛未登記上戶的二輪摩托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牛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94.1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水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武斌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隨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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