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檢訴刑訴〔2019〕61號
被告人牛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31992********,漢族,高中,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住**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28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牛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于2019年8月16日將案件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4時許,被告人牛某在晉江市**街道**路**號**樓**室租房內,因家庭瑣事與其妻子陳某某發(fā)生爭吵并引發(fā)打架。被害人陳某某用手抓、撓被告人牛某,被告人牛某用手掐被害人陳某某頸部,后又持木凳砸打被害人陳某某頭部數(shù)下,致其當場死亡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死者陳某某符合鈍器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牛某在晉江市青陽街道蓮嶼社區(qū)西宮一路邊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牛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7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提取的木凳等物證;
2.抓獲、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3.證人吳某某、錢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與辯解;
5.晉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意見;
6.晉江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人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真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光盤6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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