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江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21991********,漢族,大學本科,瀘州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四川合江人,戶籍地四川省合江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經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瀘州市合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牟某某在江陽區(qū)龍馳路地質人家小區(qū)物管辦公室內,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取被害人潘某某暫存在物管辦公室的450個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后經物價部門認定牟某某所盜竊的450個口罩價值人民幣1665元。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3月12日在合江縣車輞鎮(zhèn)被抓獲歸案,其所盜的口罩已發(fā)還445個給被害人潘某某并獲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牟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牟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娟
檢察官助理:劉雪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808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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