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職檢刑訴〔2020〕9號
被告人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4241992********,藏族,大學本科,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那曲地區(qū)聶榮縣,住本市城關區(qū)**園**排**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拉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拉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臃赣泻贤p騙罪,2020年3月10日被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并由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公安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公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玉某某以合作山南市加查縣中小學校服供應項目騙取被害人旦某某信任,并與其簽訂合同,并收取被害人旦某某3萬元人民幣,后將該錢款用于個人支出。經(jīng)公安機關核實,山南市加查縣中小學校服供應項目已經(jīng)由他人中標且完成了供應,與本案被告人玉某某無任何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劍波
其美卓嘎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本市城關區(qū)**園**排**號。
2.偵查卷貳冊、證據(jù)目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隨案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