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21199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金堂縣**鎮(zhèn)**村**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小區(qū)**棟**單元**樓。2016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5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棟**單元**樓**號。2019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經(jīng)預謀后,駕駛一輛紅色三輪摩托車至成都市金牛區(qū)羅家村3組附近的路邊時,將被害人袁某某(男,42歲)放在該處的11塊鐵托盤鋼板盜走。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1月15日,在王某某的協(xié)助下,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鑒定,被盜鋼板價值人民幣24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是立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黃俊杰
檢察官助理:劉 栓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貳冊,提訊證壹份,換押證壹份;
3.涉案財物未追回;
4.《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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