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二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王義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031985********,漢族,本科文化,東莞市**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鄉(xiāng)**村**號院,租住廣東省東莞市**街道**小區(qū)**苑**棟**室。被告人王義士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日被該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義士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義士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義士與翁某某、李某某(均已判決)等人經共謀后,分工協作,陸續(xù)招攬并組織、培訓、管理童某某(已判決)、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尋找有貸款需求的被害人并添加微信,虛構幫助辦理貸款的事實,繼而陸續(xù)編造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會員費、提速費等名義,騙取多名被害人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8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員工業(yè)績統(tǒng)計表,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原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義士及翁某某、李某某、童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4.公安機關電子證據檢查筆錄、電子證據提取筆錄,被告人辨認筆錄;
5.訊問被告人錄音錄像、員工業(yè)績表數據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義士詐騙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義士與翁某某、李某某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廣賓
檢察官助理:劉帥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義士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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