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樂市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72219**********,漢族,??飘厴I(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縣,住新疆精河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博樂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博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博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新E-*****號小型轎車,沿博樂市G219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長江路交叉路口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賀兵駕駛新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新F****掛)碰撞肇事,造成王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新疆中信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王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112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博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原景
檢察官助理:程偉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新疆精河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單獨制作量刑建議書時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