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31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819**********,哈尼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云南省孟連縣人,住孟連縣**鄉(xiāng)**村****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820**********,佤族,初中文化,職業(yè)務農,云南省孟連縣人,住孟連縣**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巖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819**********,佤族,小學文化,職業(yè)務農,云南省孟連縣人,住孟連縣**鎮(zhèn)**村***寨*號。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我院批準由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巖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了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分案)相互邀約駕駛三輛車從孟連縣**拉著曹某某、邱某某等19名偷渡人員到**鎮(zhèn)**執(zhí)勤點附近,由被告人巖某領著19名偷渡人員走山路繞開執(zhí)勤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開車準備到孟連縣**鎮(zhèn)****公里處接應,當日1時許三人開車到**13公里附近時被民警發(fā)現(xiàn),當日2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在****球場藏匿時被執(zhí)勤民警抓獲,當日4時許民警在****附近將三人運送的15名偷渡人員抓獲(4人逃跑),被告人巖某于次日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巖某目無國法,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厚江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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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巖某現(xiàn)羈押于孟連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光盤10張,具結書三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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