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公訴刑訴〔2019〕23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3221973********,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家住河北省昌黎縣**鎮(zhèn)**村**號,2006年11月1日因犯貪污罪被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河北省青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河北省青龍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3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5月2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6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給甄某某女兒找工作為由,分三次詐騙甄某某人民幣共計14萬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給李某甲調(diào)動工作為由,分二次詐騙李某甲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0萬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給張某某兒子找工作為由,詐騙張某某人民幣15萬元。?
立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銀行交易記錄、刑偵大隊說明、合伙協(xié)議書、查封決定書復(fù)印件、個人信用報告、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說明、抓獲經(jīng)過、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李某乙、劉某某、喬某某、趙某某、謝某某、魏某某、夏某某等證言;被害人甄某某、李某甲、張某某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鳳梅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于住所地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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