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蓬檢一部刑訴〔2020〕2266號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勇民,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26197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縣,住蓬安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被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于2012年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于2015年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于2018年被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蓬安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蓬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王某因無法外出打工,無收入來源,產生盜竊想法,多次在南充市蓬安縣楊家鎮(zhèn)場鎮(zhèn)街道采用撬車窗玻璃的方式盜竊車內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1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楊家小學后大門處,將周某甲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U****白色吉利牌越野車右后車窗玻璃撬開,未盜得財物。
2.2020年2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支路楊家糧站附近公路處,將楊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閩D1****黑色吉普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放置的一部vivo?Y93牌手機盜走。經蓬安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手機被盜時價值588元(人民幣,下同)。
3.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楊家車站內,將陶某甲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5****銀色比亞迪牌轎車左后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個黑色騰龍牌單反相機鏡頭、一個黑色科立方牌移動電源以及一盒餅干盜走。
4.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一新苑小區(qū)內,將唐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粵J4****白色現代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個袋鼠牌黑色公文包以及一個裝有八十余元舊版紙幣的棕色錢夾盜走。
5.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過道處,將蔣某甲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粵T6****白色大眾牌轎車左后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6.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過道處,將周某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Z****黑色哈佛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7.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過道處,將周某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N****白色比亞迪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的一個白色移動電源盜走。
8.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北街公路處,將王某甲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J****白色長安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放置的一條嬌子(寬窄平安中支)香煙以及錢包內的幾十元錢盜走。
9.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將蔣某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2PP01棕色比亞迪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兩包中華牌香煙以及一百多元零錢盜走。
10.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車站內,將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9****白色別克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11.2020年2月18日前幾天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怡鑫苑小區(qū)內,將朱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7****黑色大眾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12.2020年2月21日之前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停車場內,將姚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翼B9****白色北汽紳寶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13.?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韻實木家具”門市公路旁,將胡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8****白色大眾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幾個“CN”牌N95白色口罩盜走。
14. 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糧站公路處,將曹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W****棕色“雪佛蘭”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部紅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金色OPPO R9tm手機盜走。經蓬安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紅色蘋果7Plus手機被盜時價值為2587元。
15.?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糧站公路處,將蔣某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P****白色奇瑞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的一個寶藍色手包盜走。
16.?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冷鍋魚莊”公路處,將李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C****銀色五菱面包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女士包內的幾百元現金盜走。
17.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公路處,將劉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白色東風牌面包車駕駛室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黑色背包內的一百余元零錢盜走。
18. 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迎賓酒樓”附近公路處,將尹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O****白色吉利牌轎車右后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個裝有漁具包的漁具及一塊“IK colouring(阿帕奇)”牌手表盜走。
19.?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將杜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6****白色現代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黑色包內的300余元現金、一包“獅牌(錦繡成都)”、一包“黃山(微商新概念細支)”香煙盜走。
20.?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公路處,將陶某乙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R****白色大眾高爾夫牌轎車駕駛室車窗玻璃撬開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
21.?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西大街公路處,將鄧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粵BE****淺藍色五菱牌面包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十幾元零錢及兩包“玉溪”牌香煙盜走。
22.?2020年3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建設路糧站公路處,將蔣某丁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浙CM****白色寶駿牌越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黑色背包、零食、兩斤臘香腸、半斤牛肉、兩件黑色外套盜走。經蓬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斤臘香腸被盜時價值90元。
23.?2020年3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國道處,將郭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閩AB****白色豐田牌轎車副駕駛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2張20元面額的現金盜走。
24.?2020年3月8日前一兩天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北街公路處,將韓某某停放的一輛車牌號為川RB****車內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Y55A手機盜走。
25.?2020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縣楊家鎮(zhèn)東大街“惠民小區(qū)”菜市場“蓬安農機駕校招生點”門市外院壩處,將一小車車窗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部黑色華為MAR-ALO手機及幾個口罩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勘驗、檢查、搜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車內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多次實施盜竊,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蓬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和元
檢察官助理:鄧歡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現羈押于蓬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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