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鯉檢一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王文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福建省石獅市,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地均為福建省石獅市**鎮(zhèn)**號。因盜竊,于2009年1月23日被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文景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王文景通過手機社交軟件認識被害人盛某某后,虛構家庭背景和個人條件,假意與被害人盛某某確認戀愛關系,后以修車、接待、試探感情等理由,多次騙取被害人盛某某在本區(qū)**大廈**室轉賬共計人民幣112060元,后將上述錢款用于揮霍。
被告人王文景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陳述;
3.證人證言:證人張**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文景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文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若蕓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景現(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三冊。
3.起訴書副本十份,量刑建議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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